•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

    发表时间: 2023-11-08 来源:小青瓦

产品说明

  (2008年3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3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
  第一条为加强城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,保障城市市容整洁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,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,根据《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》和《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 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,包括电子显示牌、灯箱、泛光灯、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(志)牌等设施。

 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。

  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。各区(不含上街区)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任部门的指导下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。

  规划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、建设、园林、财政、房管、工商行政、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。

  第五条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、科学设计、合理地布局、美化市容、内容健康、规范管理的原则,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,提高城市品味。

  第六条市容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规划、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、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,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,并向社会进行公布。

  第七条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做设置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  (一)霓虹灯设置在建(构)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,应严控体量,与建(构)筑物相协调;

  (二)在同一建(构)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、门头牌匾,其高度、媒体形式、造型、规格、色彩等应相协调;

  第八条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,做好维护管理工作。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、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,对图案、文字、灯光显示不全、污浊、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。过时、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,设置单位理应当更新或拆除。

  第九条城市霓虹灯、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,或者图案、文字显示不全、污浊、损毁的,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,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,可以。

  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(构)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。重点街道、路段的沿街建(构)筑物应当按照市、区人民政府的规划,安装外体照明灯饰。

  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(构)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,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任部门核定电量补贴。

  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,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,不得屏蔽、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,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。

  (一)市政道路、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,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;

  (二)广场、公园、游园、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,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;

  (四)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,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。

  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依照有关法规、规章规定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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